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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行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风义与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义,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初88号原告刘风义,男,汉族,1967年2月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赵建伟,局长。原告刘风义诉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确认被告为其张贴的编号为411722-7001083932的违法停车告知单的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风义承担。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亚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