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21民初5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炯辉与胡木连、黄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炯辉,胡木连,黄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民初504号之三原告:李炯辉,男,汉族,1938年11月16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玲,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木连,女,汉族,1963年8月7日生,住新余市分宜县。被告:黄海华,男,汉族,1962年6月8日生,住新余市分宜县。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波,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炯辉与被告胡木连、黄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炯辉于2016年11月1日因病去世。原告李炯辉继承人李醒英、李夏芬、李昊、李琰放弃诉讼权利,不参与本案诉讼,但不放弃追究被告胡木连、黄海华民事责任的实体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终结诉讼。现原告李炯辉因病去世,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不参与本案诉讼,属于其在诉讼程序中处分权的行使,本院予以尊重,故本案依法应当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潘冰心人民陪审员 袁宜生人民陪审员 眭燕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兰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