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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海阳与上海母婴之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07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母婴之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海阳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母婴之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邹勇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阳,住杭州市西湖区。上诉人上海母婴之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3民初16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母婴之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将争议提交母婴之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真实有效,被上诉人对此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实际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288号,收货地并非是被上诉人的实际住所地,依此认定协议管辖给被上诉人造成额外负担认定格式条款无效依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网上截图订单显示,案涉产品通过快递物流方式交付,收货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故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为合同履行地。《母婴之家注册协议》中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可能使得网站所在地以外的所有消费者负担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和时间花费,导致消费者的诉讼权利无法正常实现,故该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据此,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秋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