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代兄与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代兄,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4600号原告吴代兄,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蒙族,农民。被告风兰,女,59岁,蒙古族,农民。原告吴代兄诉被告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代兄,被告风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代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共计3679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1年2月24日,被告从我处借款,出具欠据一枚,金额为26500元,2001年12月24日还款。后索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风兰辩称,我于2006年10月18日给付15550元,现在还剩本金10950元,按0.005元计息给付原告三年的利息,秋后给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2月2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出具欠据一枚,金额为26500元,2001年12月24日还款。2006年10月18日被告给付15550元,约定利息0.03元,尚欠10950元。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据一枚、被告提交的借据一枚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拒不给付欠款行为属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风兰给付原告吴代兄欠款本利合计24747元[本金10950元+利息13797元(本金10950元X0.01元X126个月)](2006年10月18日至2017年4月18日)。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75元,减半收取计359.88元,由被告风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玉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