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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执6-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商洛市洛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河滨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菊永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静,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自龙,男,生于1966年4月19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石门镇张湾村马村组。法定代表人雷栓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平,男,生于1967年4月9日,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亚莉,女,生于1975年8月3日,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陕民终448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爆破材料款、油款、机械租金4046120.82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42107.4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和6月每月20日前向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万元,2017年7月20日前付款20万元,2017年8、9、10、11、12月份每月20日前再付40万元,从2018年1月开始,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每月20日前向秦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付款50万元,直至付清本息及诉讼费(已付48188元)。二、经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三、本案执行费51812元(已缴纳)由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44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卫东审 判 员  郭 冬代理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