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民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乐武与陈乐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乐武,陈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乐武,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乐斌,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上诉人陈乐武因与被上诉人陈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民初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乐武与陈乐斌达成和解协议,由陈乐武的妻子李武燕向陈乐斌支付10000元,李武燕已支付5000元,剩余5000元于2017年农历年底前付清。2017年4月28日,上诉人陈乐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乐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乐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乐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巩伟军审判员 张晓坤审判员 帅文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