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赛逢、郑国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赛逢,郑国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570号申请人:陈赛逢,女,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申请人:郑国钱,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人陈赛逢与被申请人郑国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赛逢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国钱在法院执行系统可查控范围内的银行存款165,000元予以冻结,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赛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国钱的银行存款16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345元,由申请人陈赛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义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芳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续行财产保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