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8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江扬与李良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扬,李良温,张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8967号原告:陈江扬,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猛,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细平,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良温,男,195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盛武,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翠红,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陈江扬与被告李良温、第三人张翠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陈江扬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江扬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债务,无需再执行本案诉争房产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江扬负担。审 判 长 付莉苹代理审判员 胡彩云代理审判员 林娟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弘亮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