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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沈炳潮与周桂华、周新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炳潮,周桂华,周新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315号原告:沈炳潮,男,1946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艳钰(受沈炳潮特别授权委托),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楠(受沈炳潮特别授权委托),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桂华,男,1980年10月18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周新华,男,1984年10月21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3600304-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炳潮与被告周桂华、周新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炳潮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炳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炳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沈炳潮已预交),由沈炳潮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