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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牛绍华、曹多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绍华,曹多兰,章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牛绍华,女,194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曹多兰,女,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章振友,女,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牛绍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多兰、章振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皖13民终第2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曹多兰、章振友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牛绍华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曹多兰、章振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家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