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尚有福、牛佩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尚有福,牛佩全,杨安刚,辛明长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尚有福(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4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修武县。被申请人牛佩全(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修武县。被申请人杨安刚(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修武县。被申请人辛明长(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修武县。再审申请人尚有福因与被申请人牛佩全、杨安刚、辛明长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7日作出的(2008)修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尚有福申请再审称:1、三原告杨安刚等人拆分诉讼标的向修武法院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是违法的民事行为。2、修武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杨安刚等人起诉我的诉讼标的是4163.15万元。3、修武法院办案人员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违法。4、本案判决中认定河南省焦作市金达福利油脂厂经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没有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解散终止后没有进行过清算。综上,请求再审依法撤销(2008)修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改判原判决认定的诉讼费等费用以及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本案三原告全部承担。牛佩全、杨安刚、辛明长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尚有福为了证明其再审不超过法定再审申请期限,以有新的证据为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据,即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修武县大位村第十二生产队油厂与尚有福协议书及财产清算表。但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交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新的证据的情形,因此,再审申请人尚有福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尚有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艳平审判员 范同顺审判员 付四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慧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