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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爱秋诉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秋,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62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秋,女,194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李兵,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王爱秋申请执行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兵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兵名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彦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