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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吴焕锐与陈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焕锐,陈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702号原告:吴焕锐,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顺昌县。被告:陈惠,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吴焕锐与被告陈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吴焕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吴焕锐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焕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吴焕锐负担。审判员  林金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翠兰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