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吴焕锐与陈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焕锐,陈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702号原告:吴焕锐,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顺昌县。被告:陈惠,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吴焕锐与被告陈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吴焕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吴焕锐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焕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吴焕锐负担。审判员 林金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翠兰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