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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执5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魁福、李昌淑与被执行人衡阳赛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牵手财富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衡阳怡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魁福,李昌淑,衡阳赛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牵手财富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衡阳怡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5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陆魁福,男申请执行人李昌淑,女被执行人衡阳赛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省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蒸湘区)白云路42号综合业务楼一楼112室。法定代表人王桂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市牵手财富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蒸湘区)晓霞街迎龙银港小区9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周茂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怡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苏州湾七号。法定代表人邓卫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陆魁福、李昌淑与被执行人衡阳赛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牵手财富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衡阳怡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408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善凯审判员  朱 溯审判员  凌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芸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