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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崔瑞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瑞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108号原告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倪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连春环,女,1962年3月6日出生。被告崔瑞兰,女,1947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瑞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