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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志英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英,刘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英,女,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刘岳,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陈志英诉被告刘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9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5.3275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人送达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刘岳名下房产一套,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定程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9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宁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许文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