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5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秀梅诉被告被告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周徐村村民委员会、王素艳、李东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梅,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周徐村村民委员会,王素艳,李东杰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5845号原告马秀梅,女,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田向党,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辽中区辽中镇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周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冯恩凯,系该社主任。被告王素艳,女,6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李东杰,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原告马秀梅诉被告被告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周徐村村民委员会、王素艳、李东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秀梅承担。审 判 长 于秀丽审 判 员 杨 涛人民陪审员 房振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