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7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冯宪美与王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宪美,王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7民初156号 原告:冯宪美,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王吉,男,汉族,无职业。 原告冯宪美与被告王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冯宪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宪美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宪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宪美负担。 审判长 袁 会 东 审判员 王 斌 审判员 王 雪 冬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端木秋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