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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灵宝市涧东区涧东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灵宝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灵宝市涧东区涧东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灵宝市人民政府,灵宝市思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14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灵宝市涧东区涧东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住所地:灵宝市涧东区涧东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书生,组长。委托代理人屈海涛,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金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何军,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博宾,灵宝市房管局科长。委托代理人宋卫革,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灵宝市思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长安路中段思平桥西。法定代表人王志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胜泽,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灵宝市涧东区涧东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以下简称涧东二组)因诉灵宝市人民政府给灵宝市思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达公司)颁发房产证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2行初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涧东二组的法定代表人张书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海涛,被上诉人灵宝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博宾、宋卫革,被上诉人思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胜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灵宝市人民政府给思达公司颁发16××24号房产证是根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字第17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1999)三法执裁字第174-2号裁定书所办理,且登记内容与以上法律文书的内容一致。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涧东二组起诉要求撤销灵宝市人民政府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且又不存在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不一致的房屋登记,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涧东二组的起诉。上诉人涧东二组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冯厚学所办的东方大厦房产证已经被依法撤销,王志斌所提供的房产证是从冯厚学所办的房产证转移而来,所以该房产证也是违法的,应被撤销。(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原登记行为已被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非法且已撤销,协助执行行为成为无水之源、无本之木,本案应予受理,撤销该房屋登记行为。(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瑕疵,半成品楼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物。综上,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应依法予以受理,撤销该房屋登记行为。被上诉人灵宝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东方大厦原房产证的撤销与司法机关执行案件及灵宝市人民政府协助办理房产登记没有因果关系,不影响政府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二)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间,人民法院应予审查。综上,上诉人要求撤销房产登记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被上诉人思达公司答辩称一审裁定正确,思达公司取得房产程序合法,请求二审维持一审裁定。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灵宝市人民政府依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三法执裁字第174-2号裁定书和(1999)字第17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为思达公司颁发房产证的行为,系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被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涧东二组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存在违法错误的主张,可以通过其他程序解决。上诉人涧东二组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巍代理审判员 卢 瑜代理审判员 韩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路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