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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邱基山劳动争议2017民终217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邱基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2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山。委托代理人:邓攀,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忠信,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基山,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上诉人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安装公司”)与被上诉人邱基山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邱基山于2012年10月29日至2015年3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邱基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770.90元;三、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邱基山未休年休假工资1494.27元;四、驳回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判后,冶金安装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冶金安装公司无需向邱基山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770.90元;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冶金安装公司无需向邱基山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494.27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邱基山承担,上诉主要理由:原审判决对部分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从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具体如下:一、冶金安装公司从未向邱基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更未违法解除与邱基山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邱基山等30多人在他人的蛊惑下,于2015年3月18日,以社保、加班工资以及年休假为由突然向冶金安装公司提出联名申请,并于2015年3月19日至广州市赤沙路即业主广州地铁公司总部围堵、罢工闹事。3月20日除了部分人员至工作场所只签名考勤但离职离岗故意旷工不上班外,其余人员均连续无故旷工至今。事件发生后,冶金安装公司一一发短信通知所有员工回公司上班,并在项目部张贴公告要求邱基山等人尽快返回工作岗位,除部分员工陆续返回工作岗位外,本案邱基山却依然无动于衷,无故离开工作岗位、职位至今,并给冶金安装公司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同时严重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影响极坏。即便如此,冶金安装公司仍然一一打电话和发短信通知所有涉案人员尽快返回到各自工作岗位,员工陈某甚至仍然工作至本案一审,其庭审时也当庭表述“公司工作人员有通知其回来上班,并告知其原来所在班组人员均已离职离岗,故将其调整到其他班组继续工作”,甚至诉讼期间(例如2015年4月份)其还从冶金安装公司处签收领取了工资报酬。因此,冶金安装公司从未向邱基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更未违法解除与邱基山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审判决冶金安装公司向邱基山支付经济补偿金错误。二、案涉项目标段地铁线网建筑设施委外维护维修合同期限早已届满,该项目部已解散,相关全部人员也均已遣散。故冶金安装公司与邱基山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广州地铁线网建筑设施日常维护维修期限届满而自然终止。就冶金安装公司中标承揽广州地铁线网建筑设施日常维护维修项目I标段工程项目,与业主广州地铁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委外维修合同(适用于广州地铁线网建筑设施日常维护维修项目I标段(一号线、APM线)》和《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委外维修合同(适用于广州地铁线网建筑设施日常维护维修项目I标段(广佛线)》。项目维护时间分别为:一号线为2012年10月31日至2015年8月14日;APM线和广佛线为2012年10月31日至2015年10月30日。针对该标段工程项目,冶金安装公司特此专门成立了项目部,先后招聘有(包括28位关联案件当事人在内)近80余人入职该项目担任巡检员,从事广州地铁线网日常维护维修巡检工作。上述28名关联案件当事人均与冶金安装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入职承诺书、员工日常行为守则、员工工作奖罚制度以及员工岗位职责说明书等。根据《劳动合同》第二条,合同期限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除部分人员于2013年之后入职外,最早入职的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起履行,以完成粤治(2012)年374、375号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的签署委外合同,“广州地铁线网建筑设施日常维护维修项目I标段(一号线、APM线、广佛线)第一至十二季度维保工作”为工作任务,任务完成后合同终止。因邱基山见维修项目I标段各号线路的合同期限即将届满,经他人蛊惑怂恿,便无故罢工围堵闹事时,其主张未缴纳社保和未休年休假完全只是罢工的借口而已。目前,案涉维修项目I标段各条线路的合同期限均已届满,项目部也早已解散,其余的相关巡检人员也均离职遣散、各谋生计去了。故冶金安装公司与邱基山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广州地铁线网建筑设施日常维护维修期限届满而自然终止。三、关于年休假问题。邱基山等28人无视其亲笔签名确认的员工入职承诺书、员工日常行为守则、员工工作奖罚制度以及员工岗位职责说明书等对其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的要求,完全不顾冶金安装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员工行为守则,也不管地铁线路运营安全,更不用说考虑冶金安装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工作安排,随意请假休假、擅自缺勤旷工。仅2015年以来,关联案件的大部分人员均有请假休假,且请假休假天数少则3、5天,多则数月,例如关联案件当事人姚某甲、姚某乙均在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休假,时间长达47天(休假结束后到岗仅2天便以罢工相要挟),而关联案件当事人王某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休假,时间长达52天,其余关联案件当事人仅在2015年1-3月份就请假休假10余天不等(详见员工休假记录)。若结合2014年的休假记录,关联案件当事人姚某乙则自2014年8月1日起休假至2014年9月30日,共计61天,加上其2015年休假,则达100余天。陈某于2014年也休假43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故原审判决冶金安装公司向邱基山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错误,且明显有违我国设置年休假制度的初衷和宗旨。四、邱基山无故罢工、围堵,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更是直接给冶金安装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影响,其不仅未向冶金安装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反而还从该等违法行为中获利。就邱基山无故罢工缺勤的违法行为,业主广州地铁公司根据与冶金安装公司签订的《广州1地铁线网建筑设施日常维护维修项目I标段合同》第12条表2违约情况处理措施表33条规定(因邱基山无故旷工,甚至迟到、早退,冶金安装公司需向业主承担巨额违约金,即按缺位人员:高级工每人每天扣300元;中级工每人每天扣200元;初级工每人每天150元)以及《广州地铁线网建筑设施日常维护维修项目I标段合同》第11.3.3规定(月度评分低于60分扣该线路当季季度款10%),于2015年5月8日作出对冶金安装公司扣除违约金186093.75元(所扣款项己从冶金安装公司第十季度维保款中直接扣除),并扣罚相应月度评分。2015年4月24日,冶金安装公司因邱基山无故旷工受到业主巨额处罚同时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反请求(案号:穗劳人仲案(2015)1803-1830号),并要求与邱基山提起的劳动仲裁系列案件依法合并审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该委有意割裂两案关联,对反诉系列案件驳回冶金安装公司的请求,致冶金安装公司损失巨大。邱基山无故罢工、围堵,扰乱社会秩序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更是直接给冶金安装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影响。然而,针对以上事实和行为,邱基山不仅未向冶金安装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反而还从该等违法行为中获利。对于冶金安装公司来说,也是明显不公平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改判,以维护冶金安装公司的正当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和市场的公平、合法和有序。被上诉人邱基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期间,冶金安装公司、邱基山均没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冶金安装公司与邱基山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依法为邱基山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邱基山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冶金安装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已安排邱基山休年休假或者邱基山存在不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情形,故冶金安装公司现主张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没有依据。本院审理期间,冶金安装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冶金安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 群审判员 杨玉芬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婷张树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