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跃峰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媛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跃峰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媛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226号原告:天津市跃峰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42363-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商贸城市场9排13号。法定代表人:郑玉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益杰,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媛媛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文,天津魏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跃峰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媛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因被告已交纳物业费,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跃峰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跃峰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跃峰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丽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