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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3行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琚剑波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琚剑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3行终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琚剑波,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奉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祝平。委托代理人何颖。委托代理人施利敏。上诉人琚剑波因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行初10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6年8月31日琚剑波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人保局同日收到,内容为要求获取“名称:林晨的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特征描述:本申请的背景已在之前的申请中陈述,在此不再赘述。参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5)第734、810、811、812、813号”。2016年9月20日市人保局向林晨发出权利人意见征询单,内容为:本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经审查发现,申请公开的“林晨的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涉及你个人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需征求你的意见,请你在2016年9月30日前予以答复并将意见反馈至本机关。2016年9月20日市人保局向琚剑波发出(2016)第5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因琚剑波申请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利人,市人保局正在依法征求第三方权利人的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市人保局在2016年9月30日前未收到林晨的回复,故市人保局于2016年10月9日对琚剑波作出(2016)第5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对象为琚剑波,内容为:本机关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你提出的申请,要求获取“名称:林晨的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特征描述:本申请的背景已在之前的申请中陈述,在此不再赘述。参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5)第734、810、811、812、813号”。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你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个人隐私,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琚剑波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市人保局作出的被诉答复。原审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及《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市人保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所谓个人隐私,应当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而隐私权则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本案中,琚剑波所申请获取的林晨的学士学位证复印件显然涉及林晨的个人信息,市人保局收到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林晨发出书面权利人意见征询单,告知其相关情况,并征询其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收到林晨同意向琚剑波提供其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的意见反馈,已充分证明了林晨不愿意向琚剑波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同时本案中林晨的学士学位证公开与否并不涉及公共利益,故市人保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公开的被诉答复,并依法送达琚剑波,并无不妥。琚剑波要求撤销市人保局作出的被诉答复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琚剑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琚剑波负担。判决后,琚剑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琚剑波上诉称,第三方是房地产估价师,取得房地产相关学科学士学位是其执业的基础条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办公室制发《关于开展学位证书网上查询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3]17号)等文件,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从2013年12月1日起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学位证书网上查询服务。上诉人认为学位证书具有公开性,对外性,不属于个人隐私,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市人保局辩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林晨个人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个人隐私,为保障双方利益,需经权利人同意才可以予以公开。经向权利人林晨征询后,其未在期限内反馈,证明其不愿意向上诉人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市人保局遂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被诉答复并以挂号信方式寄送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人保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本案中,上诉人申请获取林晨的学士学位证复印件,被上诉人认为该信息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书面征求林晨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林晨同意公开其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的意见反馈,可以证明林晨不愿意公开其个人信息,且本案不涉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故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公开的被诉答复,行政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琚剑波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琚剑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冠群审 判 员  沈莉萍代理审判员  程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