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胡福圣与被告沈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福圣,沈正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2649号原告:胡福圣,1945年2月6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圣丽,1980年10月19日生,住址同上。被告:沈正东,1960年6月14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原告胡福圣诉被告沈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福圣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由原告胡福圣负担。审 判 长 胡正义人民陪审员 贾安居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朱成龙书 记 员 夏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