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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胡福圣与被告沈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福圣,沈正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2649号原告:胡福圣,1945年2月6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圣丽,1980年10月19日生,住址同上。被告:沈正东,1960年6月14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原告胡福圣诉被告沈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福圣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由原告胡福圣负担。审 判 长  胡正义人民陪审员  贾安居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朱成龙书 记 员  夏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