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冠陆、袁玉贞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冠陆,袁玉贞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冠陆,男,194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亮,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系上诉人王冠陆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寒,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玉贞,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上诉人王冠陆因与被上诉人袁玉贞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1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涉案平房、猪舍系王绪全建设,现王冠陆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应将王绪全列为当事人,一审法院漏列诉讼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1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冠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琳代理审判员 李云代理审判员 汤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