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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冠陆、袁玉贞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冠陆,袁玉贞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冠陆,男,194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亮,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系上诉人王冠陆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寒,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玉贞,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上诉人王冠陆因与被上诉人袁玉贞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1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涉案平房、猪舍系王绪全建设,现王冠陆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应将王绪全列为当事人,一审法院漏列诉讼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1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冠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琳代理审判员  李云代理审判员  汤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