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海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344号原告:张某,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负责人:刘桂茹,经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铉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