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先勤与万明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勤,万明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恢9号申请人陈先勤。被执行人万明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1140号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先勤与被执行人万明先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德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