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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秀云与陕西凯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云,陕西凯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78号申请执行人:陈秀云,女,1962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凯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骡马市2号8层818室。法定代表人:杨小雪,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秀云与被执行人陕西凯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经向有关部门查询,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丽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