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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7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阎明、王婷等与青岛铸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明,王婷,青岛铸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749号之一原告:阎明,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保波,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婷,女,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保波,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铸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3号17层。法定代表人:张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坤,山东復泰律师事务所。原告阎明、王婷与被告青岛铸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阎明、王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明、王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阎明、王婷负担。审 判 长  王 会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官 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