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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刑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贾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刑终68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宏,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城县交通局干部,住庆城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6年6月29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庆城县看守所拒绝收押,同年10月19日被环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辩护人吴向阳。辩护人陈震。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宏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甘102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宏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广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贾宏及其辩护人吴向阳、陈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蘅审判员 陈 媛审判员 王 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