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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袁由升、宛兴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由升,宛兴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34号申请人:袁由升,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宛兴生,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袁由升、宛兴生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袁由升、宛兴生因健康权纠纷,于2017年5月20日经庐江县盛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宛兴生一次性支付袁由升医药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5000元,并于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二、袁由升及其亲属放弃追究宛兴生一切法律责任;三、袁由升自愿放弃向庐江县公安局申请伤情鉴定;四、本协议生效后,此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引发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袁由升与宛兴生于2017年5月20日经庐江县盛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沈玉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 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