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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督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刘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督27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区。被申请人:刘某,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区。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立案后,支付令发出前,申请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