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楚农与天津市通谊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楚农,天津市通谊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70号原告:陈楚农,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被告天津市通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贯庄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楚农与被告天津市通谊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楚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陈楚农负担。审 判 长 李金瑞审 判 员 甄如辉人民陪审员 金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