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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民终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乔西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梅,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元,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法定代表人:孙自学,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新,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继尚,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法定代表人:黄洪,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杰,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兵,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与上诉人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及上诉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7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7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4元,上诉人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18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瑞琴审 判 员  赵丽丽代理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丹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