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1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郁德波、黎承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德波,黎承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郁德波,男,1982年3月6日出生,壮族,家住南丹县。被执行人黎承祖,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壮族,家住南丹县。申请执行人郁德波与被执行人黎承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2)丹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由黎承祖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779.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黎承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该案的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17)桂1221执恢1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黎承祖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立即对被执行人黎承祖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本院对黎承祖的车辆、工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调查核实,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黎承祖有可供执财产或者线索供本案执行,被执行人黎承祖长期外出,现下落不明。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的执行程序因予以终结,尚未履行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黎承祖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依据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到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1执恢1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