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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义乌市小赵树脂工艺品配件商行与张永胜、王小灵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小赵树脂工艺品配件商行,张永胜,王小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152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小赵树脂工艺品配件商行,住所地义乌市丹溪路116号。负责人孙林娟。被执行人张永胜,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王小灵,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01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小灵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小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502.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功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