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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丁仁泉与白利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仁泉,白利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67号原告:丁仁泉,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泳钟,云南联宇(宜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白利华,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平,云南澄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丁仁泉与被告白利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仁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仁泉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丁仁泉负担。审 判 长  刘小峰人民陪审员  李兴权人民陪审员  李为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春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