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怀宁县大富豪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永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大富豪置业有限公司,李永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313号原告:怀宁县大富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56337653P(1-1)法定代表人:叶青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三明,安徽省怀宁县黄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生,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大富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宁县大富豪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永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怀宁县大富豪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地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宁县大富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怀宁县大富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