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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向涛、崔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向涛,崔月琴,范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0民终1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向涛,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月琴,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峰,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范军伟,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上诉人马向涛因与被上诉人崔月琴、原审被告范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向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被上诉人崔月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峰,原审被告范军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向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多判的40000元,依法改判上诉人对多判的40000元借款及利息不承担偿还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借款时,是由被上诉人的弟弟崔某直接将10万元借款交付给上诉人的。其后,上诉人归还的6万元都是由上诉人与崔某在进行借款与还款的交易。上诉人已归还6万元借款,只欠4万元借款未还,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偿还8万元借款是不当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作出公正的判决。崔月琴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涉案款项为崔月琴所有,持条人也是崔月琴,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范军伟辩称,同意上诉人意见,不应对该4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崔月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决马向涛、范军伟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2月1日,马向涛向崔月琴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今借到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园整,借款人:马涛,担保人:朱长青,第二担保人:范军伟,2013年2月1日”。经范军伟于2014年7月29日、2015年2月18日,分两次替马向涛还款,共计2万元。后经崔月琴催要,马向涛、范军伟未再还款,崔月琴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马向涛、范军伟偿还崔月琴借款10万元及利息等情。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马向涛、范军伟对借款借据无异议,但辩称实际出借人为崔某,因本案借据持有人为崔月琴,且证人崔某证明实际出借人为崔月琴,故崔月琴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因马向涛、范军伟已偿还2万元,且本案借据中并未约定利息,故马向涛应向崔月琴偿还本金8万元。关于崔月琴要求范军伟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因范军伟在借据上担保人处签字,并在2014年7月29日与2015年2月18日分两次替马向涛偿还借款2万元,故范军伟辩称其担保期限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依法不予采信,范军伟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借据中未约定利息,故马向涛、范军伟应自崔月琴起诉之日起(2016年8月22日)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判决:一、限马向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崔月琴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范军伟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崔月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马向涛、范军伟承担。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是:本案应归还债务的具体数额。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本案10万元借款数额均无异议。2014年7月29日、2015年2月18日范军伟分两次替马向涛还款共计2万元,有收到条在卷予以证实。除此之外,马向涛、范军伟未提交其它有效证据证实还曾向崔月琴归还借款,由此可以确定本案未还借款数额为8万元。因范军伟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并两次替马向涛偿还借款2万元,故范军伟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马向涛、范军伟连带偿还崔月琴借款8万元,并判令马向涛、范军伟自崔月琴起诉之日起向崔月琴支付8万元借款的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马向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马向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小燕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威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出境等,给与严格查控及限制。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