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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孙东凯与贲占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凯,贲占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353号原告:孙东凯,男,198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贲占军,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审理原告孙东凯与被告贲占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东凯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东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东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孙东凯已预交144元,减少收取119元),由原告孙东凯负担。审判员  刘来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百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