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执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王玉忠与第七师一二四团新垦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忠,第七师一二四团新垦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7执监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忠,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个体户,住新疆奎屯市。被执行人:第七师一二四团新垦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高泉镇。法定代表人:苏清贵,该公司总经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7)兵0701执7号,王玉忠与第七师一二四团新垦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第七师一二四团新垦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番茄酱采取了保全措施。现上述番茄酱经本院案件已整体出售,为便于案件的处理,经申请人王玉忠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701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李碧成代理审判员 毕玉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