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异字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珍容刘莉与重庆利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莉,重庆利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异字45号案外人刘珍容,女,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刘莉,女,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重庆利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胡家厂社,组织机构代码62202621-3。法定代表人刘珍利,执行董事。本院在办理刘莉申请执行重庆利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型号分别为3MZE1420、3MZEY1316DE的轮毂两台。案外人刘珍容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珍容称,本院查封的两台设备原系重庆利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仁公司)所有,因利仁公司欠刘珍容租金,2016年2月4日,利仁公司与刘珍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将包括本案异议标的在内的机器设备抵偿给申请人,现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案外人刘珍容,请求法院解除对该两台设备查封。经审查查明:刘莉与利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6)渝0108民初字第09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利仁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莉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金12600元。在判决书中查明,刘莉于2016年1月4日向利仁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利仁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国家规定为其购买社保等为由,要求与利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利仁公司于2016年1月5日收到该通知书。另查明,本院查封的两台型号分别为3MZE1420、3MZEY1316DE的轮毂设备原系利仁公司所有,2016年2月4日,利仁公司与刘珍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以利仁公司拖欠刘珍容厂房租金为由,将包括查封设备在内的物品抵债给刘珍容。本院认为,利仁公司在收到刘莉寄出的要求其履行支付补偿金的通知书后,将其财产抵偿给案外人刘珍容,导致目前生效判决执行不能,其抵债行为是否有效,处于待定状态,执行异议程序不予置评。对案外人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珍容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锋审判员 马红霞审判员 彭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