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1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欣鹰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欣鹰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29号1304室、1305室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8788169-4。负责人钟悦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欣鹰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456号永升海联402D,工商登记注册号:3502032064208。法定代表人黄建玲。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欣鹰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再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