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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4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袁钦富与邱辉、伍慧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钦富,邱辉,伍慧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42421号原告:袁钦富,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邱辉,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石首市。被告:伍慧斌,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受理原告袁钦富诉被告邱辉、伍慧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钦富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袁钦富负担。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人民陪审员  谢小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