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付忠波与被上诉人勃利县东北亚中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忠波,勃利县东北亚中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民终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忠波,女,汉族,个体户,现住勃利县城西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勃利县东北亚中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春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忠波因与被上诉人勃利县东北亚中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2016)黑092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忠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付忠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付忠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忠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