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常洪与太原市益庄典当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洪,太原市益庄典当行(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洪,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韩勇斌,山西国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益庄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31号太航世纪406室。法定代表人芦晋太,董事长。上诉人常洪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益庄典当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洪以与被上诉人太原市益庄典当行(有限公司)欲自行协商解决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常洪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洪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8元,减半收取18304元,由上诉人常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军红审判员 张玉根审判员 段雪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磊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