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安徽馥帅投资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馥帅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馥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陶山路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36276456(1-1)。法定代表人:韩春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中粮大道277号科技园D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5683606-X。法定代表人:倪乃燕,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18×××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士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