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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民、王瑞刚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王晓民,王瑞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024号原告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徐家湾红旗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6786476928。法定代表人蔺元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伟,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飞,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晓民,男。被告王瑞刚,男。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民、王瑞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62元,其余362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逯 涛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