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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玉梅、李云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梅,李云林,潘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财保36号申请人刘玉梅,女,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李云林,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潘家英,女,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孟州市。申请人刘玉梅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云林、潘家英宏业新城13号楼1单元10楼1102室单元房产一套进行查封,为此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玉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云林、潘家英宏业新城13号楼1单元10楼1102室单元房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高中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