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剑华、刘庆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剑华,刘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黄剑华,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52119850225553X,住所地广西合浦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会沙井村上队16号。委托代理人付凯成,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庆忠,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剑华与被执行人刘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