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5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翁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5民初377号原告:翁某,女,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现住徐闻县,被告:郑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电焊工,住徐闻县,原告翁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翁某以被告郑某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充分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审 判 长 郑瑞应审 判 员 窦建寿人民陪审员 杨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滨 百度搜索“”